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更好地滿足繳存人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積金購房支持力度,根據(jù)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進一步優(yōu)化調整,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代際互助購房
繳存人在湘潭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其父母和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代際互助購房應優(yōu)先提取購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賬戶余額不足的方可提取購房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代際提取應在購房后一年內一次性申請,共同申請的提取總額不超過首付款金額或房屋總價(購房時一次性付款的)。
二、以未結清住房貸款的房屋為依據(jù)核定住房套數(shù)
繳存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根據(jù)繳存人本人及配偶貸款住房所在的區(qū)、縣(市)范圍內,未結清住房貸款的房屋套數(shù)來核定住房套數(shù)。
三、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
對于繳存人本人及配偶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從20%調整至15%。
四、加大對教師和軍人購房貸款支持力度
學校在職教師和現(xiàn)役軍人、退役5年內的退役軍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新購買商品住房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可貸額度上浮30%核定。
五、加大組合貸款支持力度
繳存人申請辦理組合貸款的,取消“非首房首貸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所需貸款額度的50%”的限制,可根據(jù)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審批貸款額度后,余下貸款額度由組合貸款銀行根據(jù)商貸政策審批。
六、開展長株潭“商轉公”業(yè)務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長沙市或株洲市辦理的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在能以所購住房設立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將該筆商業(yè)貸款余額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通知自2025年4月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為2年。原2024年3月28日印發(fā)的《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潭金管發(fā)〔2024〕1號)、2024年9月9日印發(fā)的《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潭金管發(fā)〔2024〕2號)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稱為“《通知》”)調整內容相沖突的,按本《通知》執(zhí)行,其執(zhí)行有效期限調整至與本《通知》保持一致。符合我市兩種(含)以上可上浮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情形的,上浮額度不重復累加計算且不超過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各類情形的最高可貸額度。若國、省有新的政策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4月7日
來 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任編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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