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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4303000004A/2022-1050301 發(fā)文日期:2022-06-10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發(fā)布機構: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主題詞:未知
公開范圍:面向社會 統(tǒng)一登記號:XTCR-2022-45002 時 效 性:2027-06-09
文號:潭金管發(fā)〔2022〕2號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湘潭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xiangtan.gov.cn 發(fā)布時間:2022-06-10 14:38 【字體: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已經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2年度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F(xiàn)予印發(fā),。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2年6月10日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違規(guī)行為

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大對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打擊力度,,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促進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安全規(guī)范,、健康科學發(fā)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和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湘潭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騙提”是指違反湘潭住房公積金提取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騙提行為具體包括:

(一)利用虛假的身份證、戶籍關系,、親屬關系,、婚姻狀況等證明;

(二)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住房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

(三)利用虛假的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權屬、許可證書,;

(四)利用虛假的購房發(fā)票,、契稅發(fā)票、醫(yī)療結算發(fā)票等票據,;

(五)利用虛假的工作關系證明,、異地房產證明、銀行還貸明細證明,、房屋安全等級鑒定書,、醫(yī)院疾病診斷證明,、商品房合同備案證明、無房證明等,;

(六)虛構婚姻關系,、住房消費行為、貸款信息,、離職事實等,;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在未退回的情況下撤銷商品房合同備案,;

(八)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提取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通過網上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臺,、手機公積金APP等互聯(lián)網平臺,,提交虛假業(yè)務申請或錄入虛假信息;

(十)進行虛假承諾或其他騙提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騙貸”是指違反湘潭市住房公積個人住房貸款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含貼息貸款,下同)或適用住房公積金首套房貸款(含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騙貸行為具體包括:

(一)虛構婚姻信息,、利用虛假的婚姻證明材料;

(二)虛構房產信息,、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書和票據,;

(三)利用虛假的工資收入證明;

(四)利用虛假的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證明,;

(五)通過網上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臺,、手機公積金APP等互聯(lián)網平臺,,提交虛假業(yè)務申請或錄入虛假信息;

(六)以虛假的勞動工資關系繳存公積金,,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貸款條件;

(八)進行虛假承諾或其他騙貸行為,。

第五條  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無故降低繳存基數(shù)(比例)、無故停繳住房公積金或者無故欠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經督辦仍拒不改正的,,視同騙貸行為處理。

第六條  發(fā)現(xiàn)疑似騙提騙貸行為的,應暫時留存全部原始資料,,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yè)務并告知業(yè)務申請人事由,,3個工作日內上報管理中心分管領導批準立案。      

第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對騙提騙貸行為進行調查,,向有關單位發(fā)函或者上門取證,,收集、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可以對繳存職工進行詢問調查,,做好詢問筆錄。單位或繳存職工應當配合調查,。

第八條  調查終結,,管理中心根據調查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騙提騙貸行為不成立的,應予撤銷立案,,并通知申請人,,按相關程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yè)務。

(二)騙提騙貸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做出處理決定書,責令限期退款,,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社會信用代碼,、住址或業(yè)務申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聯(lián)系方式等,;

(二)違反住房公積金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文件規(guī)定,騙提騙貸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決定和期限,;

(四)異議申請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印章和日期,。

第十條  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單位或個人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單位或個人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單位或個人自收到處理決定事先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權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

管理中心應當充分聽取單位或個人的陳述,、申辯,,對單位或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結,,需赴外地或跨部門調取證據等復雜情形,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結的,,經管理中心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單位或職工未到場簽收或者拒絕簽收《處理決定書》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送達方式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可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

第十四條  騙提騙貸行為成立后,,管理中心可以對單位或個人騙提騙貸行為作出如下一項或者多項處理:

(一)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被及時制止且違規(guī)違紀情節(jié)較輕,,本人作出書面檢查,,管理中心對其通報批評。

(二)責令限期退款,。繳存職工接到管理中心通知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全額退回已騙取的住房公積金。

(三)向繳存職工所在單位通報騙提騙貸行為,。向單位發(fā)放通報,,記載失信記錄并隨個人賬號一并轉移,由所在單位依據規(guī)定進行相應處理,。

(四)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經中心主任會議研究,在管理中心相關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

(五)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名單,,納入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征信)系統(tǒng)。拒不退款的繳存職工,,經中心主任會議研究通過,,由管理中心相關科室按相關程序納入征信系統(tǒng),并推送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實施聯(lián)合懲戒,。限制其5年內辦理提取和貸款業(yè)務,。

(六)移送紀檢監(jiān)察、司法部門處理,。經管理中心主任會議研究通過,,提交紀檢監(jiān)察和司法部門聯(lián)合處理。

(七)所辦理的貸款為貼息貸款的,,管理中心有權停止貼息,,已貼利息,有權向借款人索賠,;貼息貸款承辦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或恢復商業(yè)住房按揭貸款利率。

第十五條  宣布提前到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仍要計算貸款次數(shù),。

第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發(fā)布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虛假信息,,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協(xié)助繳存職工騙提騙貸的中介和其他組織或人員,管理中心將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納入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征信)系統(tǒng),,依法依規(guī)向相關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lián)合懲戒,。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繳存職工實施騙提騙貸行為的,,按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度進行問責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jiān)察,、司法部門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理:

(一)認錯態(tài)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和處理,;

(二)主動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

(三)騙提騙貸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從輕、減輕處理的情況,。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管委會其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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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責任編輯: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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