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已經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書面審議通過,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現予印發(fā)。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26日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規(guī)范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維護繳存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結合湘潭市公積金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guī)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中心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行為,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范圍內是否給予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處罰幅度的自主裁量權。
第三條 中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公平公正、依法行政、過罰相當的原則,遵循教育整改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的要求。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以外,在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但行政相對人在中心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違反《條例》的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辦理,逾期10日以下辦理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含1萬)2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辦理,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辦理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辦理,逾期30日以上辦理的;或拒不辦理;或造成公積金繳存秩序混亂、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辦理,逾期10日以下辦理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含1萬)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辦理,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辦理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辦理,逾期20日以上辦理的;或拒不辦理;或造成公積金繳存秩序混亂、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本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的“以上”不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另有注明的除外。
第八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對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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