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09-01020
潭政辦發(fā)〔2009〕61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yè)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238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的房屋租賃行為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其承租房屋轉租的行為,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具有社會保障性的房屋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湘潭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指導縣(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市綜治、公安、消防、人口計生、勞動保障、工商、建設、地稅等部門及街道、社區(qū)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綜治協調、部門參與、社區(qū)聯動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房屋租賃活動應當遵循依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房屋出租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變更、解除或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后的10日內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或注銷登記備案手續(xù)。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
(三)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以及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四)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還需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六)屬于轉租房屋的,還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書面房屋轉租賃合同及轉租房屋的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七)法律和國家政策及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登記備案:
(一)出租人對所出租的房屋未提供證明其擁有所有權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權人同意的;
(三)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安全標準的;
(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屋租賃的;
(五)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對符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備案證》)。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發(fā)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及時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房屋租賃變更情況說明,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登記。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規(guī)范房產交易手續(xù)費的通知》(湘價服〔2009〕34號,HNPR-2009-38602)的規(guī)定,收取房屋租賃手續(xù)費。
第八條 《房屋租賃備案證》是對房屋租賃行為進行登記備案的有效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備案證》可作為經營場所的憑證之一;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備案證》作為辦理戶口登記、流動人口《居住證》的憑證之一;《房屋租賃備案證》載明的租賃期限已滿的,該證自行失效。
第九條 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不得居間代理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的房屋租賃行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在接受委托租賃業(yè)務時,有告之租賃雙方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的義務和定期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上報房屋租賃信息的義務。
第十條 中介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定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應該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以及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的責任方;中介機構將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應當與房屋承租人簽定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并注明該房屋的權屬關系、委托代理關系等其他應該說明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職能部門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的信用檔案;嘗試建立出租房屋信息網絡,定期公布房屋租賃市場信息;加強房屋出租租金價格指導;與市綜治、公安、消防、人口計生、勞動保障、工商、建設、地稅、街道、社區(qū)等部門互相通報出租房屋居住人、危險房屋、消防安全隱患、違章建筑、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違規(guī)租賃行為等信息,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管理,以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fā)展。
第三章 租賃合同及租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簽定書面租賃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內容,并明確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簽定代理合同委托他人或者經依法批準成立的經紀機構代為租賃房屋。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人除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和遵守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自然人;
(二)承租人及與其共同居住的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應當對其進行暫住登記,并向當地公安機關或通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公安機關申報;
(三)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
(四)發(fā)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保障房屋符合安全條件;
(六)村(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情況時,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七)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的相關稅、費。
第十五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二)遵守治安管理規(guī)定,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流動人口承租房屋的,應當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身份證件,填寫承租人員信息登記表,共同居住人員發(fā)生變更的,及時告知房屋出租人;育齡婦女的還需提供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發(fā)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xù)并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房屋租賃業(yè)務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guī)定》,未實行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制度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主題詞:城鄉(xiāng)建設 房屋 租賃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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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門,湘潭軍分區(qū)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
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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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10月14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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