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3000006-2012-00091
發(fā)文日期:2012-11-07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發(fā)布機構:系統(tǒng)管理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主題詞:未知
公開范圍:面向社會
統(tǒng)一登記號:XTCR—2012—01043
時 效 性:2018-01-01
文號:潭政辦發(fā)〔2012〕63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全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和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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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2-11-0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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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辦發(fā)〔201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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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明確全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和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yè)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為規(guī)范全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工作,根據(j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2007年)規(guī)定,結合實際,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明確全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和標準。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別墅為7%;有電梯的商品房為7%、無電梯的商品房為5%;有電梯的經(jīng)濟適用房為7%、無電梯的經(jīng)濟適用房為5%;符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車庫、車位為5%。
二、全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進行核算,其具體交存標準為:市城區(qū)、各縣(市)的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全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
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由市、縣(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適時發(fā)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由市、縣(市)房產(chǎn)管理部門適時發(fā)布。
三、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xù)前,業(yè)主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按規(guī)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開發(fā)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購買人。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業(yè)主按照所擁有物業(yè)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shù)額為市城區(qū)或所在縣(市)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關于住宅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湘潭市城區(qū)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和標準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湘潭市城區(qū)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比例和標準
物業(yè)類型
項 目 |
別墅 |
商品房 |
經(jīng)濟適用房 |
符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車庫、車位 |
備 注 |
有
電
梯 |
無
電
梯 |
有
電
梯 |
無
電
梯 |
首期住宅專項
維修資金交存比例 |
7% |
7% |
5% |
7% |
5% |
5% |
|
建筑安裝工程
每平方米造價(元) |
1561 |
1643 |
1300 |
1580 |
1280 |
1800 |
湘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2012年
4月25日發(fā)布 |
首期住宅專項
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元/㎡) |
109 |
115 |
65 |
111 |
64 |
90 |
|
來 源:湘潭市政府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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