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fā)〔201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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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qū)、經開區(qū)管委會,昭山、天易示范區(qū)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yè)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7日
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行為,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正,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建房〔2011〕77號)、《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2005年)、《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2006年)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市城區(qū)(含高新區(qū)、經開區(qū)和昭山示范區(qū))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轄區(qū)內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日常監(jiān)督和管理。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評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資質等級、從業(yè)經歷、信用記錄、社會反映等情況,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其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以下簡稱征收評估機構)名錄和房地產估價師名錄。
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協(xié)商選定或通過抽簽確定征收評估機構。
第五條 按照《湖南省房地產行業(y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湘建房〔2011〕196號)的規(guī)定,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征收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提出信用評價意見,定期實施考核。
第六條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提交了鑒定申請的整體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和房屋裝飾裝修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等進行復核鑒定,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專家委員會應當建立專家?guī)欤鋵嵓夹g力量。
第七條 征收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確定征收評估機構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評估機構自主報名情況,確定項目候選征收評估機構名單,協(xié)助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征收評估機構,協(xié)商選定的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組織協(xié)商前,應當組織候選征收評估機構進行現場宣傳,時間不少于2日。
第九條 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少于200戶,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選定或確定1家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工作。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超過200戶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選定或確定2家以上征收評估機構分區(qū)域承擔評估工作。
2家以上征收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工作的,應當確定其中一家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明確各自職責和估價范圍,告知被征收人。其征收評估機構之間應當就評估原則、評估依據、評估方法等方面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分別出具分戶評估報告,共同出具整體評估報告。
第十條 協(xié)商選定征收評估機構時,被征收人數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房屋征收范圍內50%及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選定征收評估機構的,視為被征收人已協(xié)商選定征收評估機構。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經協(xié)商選定評估機構未能達到半數以上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公開抽簽的方式確定征收評估機構。舉行抽簽3日前,應將抽簽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公證機關等情況告知被征收人,并將抽簽確定的結果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
征收當事人或受邀參加抽簽的人員,不按時到場或中途離場的,不影響抽簽的進行。
第十二條 征收評估機構選(確)定后,由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進行委托。
第三章 評 估
第十三條 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前,征收評估機構應當從建設單位、房屋征收部門歸集匯總評估對象的相關資料,參與征收摸底調查工作。征收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房地產估價師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采錄和保留房屋內外部狀況的影像資料。房屋征收工作人員、被征收人、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查勘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狀況、房屋產權基礎數據等資料,由項目建設單位和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提供;未經登記建筑由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牽頭組織認定,認定后的資料由房屋征收部門匯總提供。
第十四條 因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因,無法進入房屋室內查勘、核實相關資料,導致無法對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征收評估機構應當在查勘記錄中予以記載,并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或社會公信力代表見證。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征收生產、經營用房的機器設備和物資的搬遷費用,應當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征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補償的評估時點、被征收房屋價值及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均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六條 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后5日內,征收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整體及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內,征收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提供咨詢、解釋答疑,收集建議、意見,回復相關異議,并將資料歸入評估檔案加以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征收評估機構應對收集的反饋意見進行分析,確有問題的,應當予以修正。征收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將征收評估報告送達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并協(xié)助房屋征收部門轉交被征收人。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征收評估機構書面提出復核評估申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評估申請10日內進行復核,重新出具評估報告或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十九條 送達分戶評估報告、書面答復時,由被征收人或當事人簽收。拒絕簽收的,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或社會公信力代表見證,或者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并載明拒收事由、日期,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條 評估結束后,征收評估機構應當將下列資料與征收評估報告整理存檔。
(一)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及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三)估價對象的土地、房屋權屬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估價對象及可比實例的實地查勘記錄、影像等資料;
(五)確定評估結果的有關系數、參數等證明資料;
(六)其他涉及估價的必要資料。
評估報告及有關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 專家鑒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向專家委員會書面提出鑒定申請,專家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是否受理的通知書。符合鑒定受理條件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書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情況復雜的,經申請人同意,可延長5日出具鑒定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申請鑒定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鑒定申請;
(二)鑒定申請人身份證明、常住地址及聯系方式等;
(三)評估報告或復核結果資料;
(四)鑒定費繳費憑證;
(五)申請人對估價報告的異議說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鑒定事項需要,從專家?guī)熘须S機選取3人以上單數組成鑒定組,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鑒定組組長由專家委員會主任確定。
第二十四條 因鑒定需要,專家委員會可向原征收評估機構調閱有關資料。調閱的資料包括:評估技術報告、評估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等。
鑒定委托人或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專家委員會調查取證,真實反映情況,提供相應的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征收評估機構不得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業(yè)務資料。
鑒定意見公布前,鑒定組成員以及工作人員對鑒定情況要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鑒定工作的基本程序:查閱資料、現場查勘、征收評估機構陳述、集體評議和表決、作出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經鑒定組集體討論后,由組長綜合多數意見后簽署。參與鑒定的專家對鑒定結論有意見的,應當予以記錄。
第二十七條 經過鑒定,征收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鑒定意見應維持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責令征收評估機構糾正錯誤,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八條 鑒定結束后,鑒定受理材料、鑒定意見書、調查取證材料、會議記錄以及與鑒定有關的材料應當整理歸檔。
第二十九條 鑒定費由鑒定申請人先行墊付,鑒定意見維持評估報告的,鑒定費由鑒定申請人承擔;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的,鑒定費由原征收評估機構承擔。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征收當事人、征收工作人員和社會公眾在抽簽確定評估機構過程中,不遵守現場紀律,妨礙抽簽秩序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責令其退出會場。
阻礙征收評估工作正常進行,辱罵、毆打評估工作人員,實施人身傷害、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告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高估或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
(二)違反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和標準的;
(三)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評估報告的;
(四)與當事一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五)轉讓或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
(六)擅自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業(yè)務資料的;
(七)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評估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告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其他利益的;
(二)執(zhí)業(yè)過程中實施商業(yè)賄賂的;
(三)估價報告隱瞞或歪曲事實,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評估報告的;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
(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發(fā)現征收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查處:
(一)違反評估技術規(guī)范,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二)不按照鑒定意見糾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的;
(三)違反房地產評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違規(guī)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征收評估機構超出房地產評估專業(yè)范圍而承擔的評估內容,由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其他相應的專業(yè)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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