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隊 湘潭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湘潭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湘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湘潭市中心支行
關于印發(fā)《湘潭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消防救援大隊、發(fā)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為加快推進我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現(xiàn)將《湘潭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嚴格貫徹落實。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隊 湘潭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湘潭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湘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準理市中心支行
2023年3月17日
湘潭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提升消防執(zhí)法懲戒效果,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9號)、《關于印發(f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87號)、《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應急消〔2020〕331號)、《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fā)〔2020〕2號)、《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湘消〔2022〕40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界定及信息歸集、公開、應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建設相關工作。縣級消防救援、發(fā)展改革、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qū)消防安全領域信用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歸集
第五條 納入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管理的對象為:
(一)社會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
(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yè)人員;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四)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yè)及其相關從業(yè)人員;
(五)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及其相關從業(yè)人員;
(六)工程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消防產 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建筑(場所)使用管理單位及相關人員;
(七)其他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第六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yè)以及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的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以依法對其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機構通報或核準的信息為準。
第七條 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
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未按規(guī)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或承諾失實的;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yè)人員違規(guī)執(zhí)業(yè)、承諾失實行為;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違法違規(guī)執(zhí)業(yè)行為;
(五)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六)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七)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被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的;
(八)社會單位(場所)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八條 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 構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積極整改或者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整改未采取嚴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未按規(guī)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以及虛假承諾,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四)社會單位(場所)被消防救援機構抽查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相關責任主體不執(zhí)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yè)、停止使用決定。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六)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
(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或者出具嚴重失實文件的;
(八)注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zhí)業(yè)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guī)定執(zhí)業(yè)的;
(九)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
(十)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guī)開展認證、鑒定、檢驗工作次數較多、影響較大的;
(十一)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執(zhí)業(yè)行為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十二)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三)社會單位未依法設立企業(yè)專職消防隊并達到相應執(zhí)勤能力的;
(十四)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擾亂火災現(xiàn)場秩序,或者拒不執(zhí)行火災現(xiàn)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十五)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xiàn)場的;
(十六)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對亡人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
(十七)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fā)生亡人和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第九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包括單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列入事由(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信息來源機構和退出信息等。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系統(tǒng)數據,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三章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應用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積極與當地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 監(jiān)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聯(lián)合懲戒機制,將消防安全領域失信 行為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社會單位(場所), 消防救援機構應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要求,將其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監(jiān)管力度。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及相關從業(yè)人員,適時開展集中公布曝光、集中專項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 工商戶的,懲戒對象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其法 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名單為自然人的,懲戒對象為自然人本人。
第十五條 對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消防救援機構積極推動相關部門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存在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的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結合“雙隨機、 一公開”監(jiān)管,將其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監(jiān)管力度;
(二)失信行為公示期間,產生新的消防安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從嚴從重處理;
(三)將其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情況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本地有關規(guī)定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第十七條市消防救援支隊定期組織收集全市需要在全國范圍 內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并上報應急管 理部消防救援局,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按照有關意見辦法推動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第四章 信用信息異議
第十八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 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
第十九條 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前,市級或者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作出公告或者告知的消防救援機構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 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采納的,或者公告期內未提出申辯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認為公示的失信行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書面核實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內,申請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過2次。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正并書面答復申請人,同時報上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認為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安全領域信用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依規(guī)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復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自然修復(修復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聯(lián)合懲戒名單等內容)。失信行為信用主體在 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失信情形和違法行為整改,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申請主動修復。
第二十三條 失信行為信用主體申請主動修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信用修復承諾書;
(三)申請人主要登記證照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嚴重失信行為信用主體申請主動修復,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班的證明材料和信用報告。
第二十四條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yè),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zhí)照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不可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長期限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二十五條 失信行為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接到信用修復的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失信行為主體出具是否同意修復的答復意見。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內,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不能超過2次。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修復的,應在向失信行為信用 主體答復的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網站管理部門提出修復意見,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記錄,終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各信用管理職能部門應當督促、引導失信行為信用主體及時糾正失信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信用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監(jiān)管及懲戒措施,督促、指導下級部門依法依規(guī)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信用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密切協(xié)作,確保相關信用信息和失信信息及時互通共享,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共同會商解決。
第三十條 各信用管理職能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十二條 各區(qū)縣相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統(tǒng)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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