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區(qū)(園區(qū),、示范區(qū))交通工作部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科室: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規(guī)范農村公路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根據(jù)《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2004年第3號令),、《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部2018年第4號令),、湖南省交通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縣到鄉(xiāng)鎮(zhèn)公路交,、竣工合并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湘交基建字〔2005〕471號)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湘潭市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F(xiàn)予以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湘潭市交通運輸局
2018年 9月14日
湘潭市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規(guī)范農村公路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根據(jù)《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2004年第3號令)、《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部2018年第4號令),、湖南省交通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縣到鄉(xiāng)鎮(zhèn)公路交,、竣工合并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湘交基建字〔2005〕471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工程包括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縣道,、鄉(xiāng)道,、村道(含通自然村公路)及其所屬橋梁,、隧道工程、安全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三級以上公路和工程概算在3000萬元以上的農村公路以及農村公路所屬大中橋梁,、隧道工程的竣(交)工驗收工作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要求執(zhí)行。
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三級以下公路(含三級)和工程概算在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農村公路以及農村公路所屬小型橋梁項目(以下簡稱普通農村公路)的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應按照本辦法合并進行,。
第四條 普通農村公路工程符合竣(交)工驗收條件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向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申請驗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本辦法組織竣(交)工驗收。
第五條 普通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驗收的申請資料:
(一)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規(guī)劃或年度計劃,;
(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
(三)招標文件、合同文本,;
(四)經批復的施工許可,,質量監(jiān)督申請;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批示文件,;
(六)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及國家和省相關規(guī)定,。
第六條 召開普通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驗收會應具備的條件:
(一)批準的各項工程內容已按要求全部完成;
(二)項目法人已組織各參建單位對工程質量做出初步評定,;且結論為合格,;
(三)路基工程已由質量監(jiān)督機構組織檢測,出具檢測意見書,,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出具路基工程驗收鑒定書;
(四)縣(市)質量安全監(jiān)督機構已按部、省有關農村公路質量監(jiān)督指導性意見的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鑒定合格,,并形成工程驗收檢測意見書;
(五)各參建單位已按規(guī)定的內容提交各自的工作總結,;
(六)工程項目己進行了竣工審計并出具了審計報告,;
(七)竣工文件已按規(guī)定內容編制完成;
(八)項目已落實接管養(yǎng)護單位,。
第七條 普通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會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檢查工程項目的完成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文件相符,;
(二)檢查施工單位施工資料;
(三)檢查工程實體并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確定工程質量等級,;(附件2)
(四)聽取各參建單位的工作情況報告;
(五)聽取市,、縣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情況報告及工程質量檢測情況報告,;
(六)形成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附件3);
(七)建管養(yǎng)單位交接簽字記錄,。
第八條 普通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由市,、縣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各參建單位、接管養(yǎng)護單位及交警,、審計,、財政、安監(jiān)等相關單位參加,。
第九條 負責組織竣(交)工驗收的市,、縣交通運輸部門對通過竣(交)工驗收的農村公路工程簽發(fā)《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十條 普通農村公路工程項目竣(交)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開放交通,。同時落實養(yǎng)護責任和養(yǎng)護資金,加強養(yǎng)護管理,,確保安全暢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普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按照建設合同約定履行,,但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中的項目管理,、施工原始記錄等資料,,均應按規(guī)定收集整理,裝訂成冊并歸檔,。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2018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3日。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