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區(qū),、岳塘區(qū)自然資源局,、高新、經開、昭山分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事業(yè)單位,,各相關單位:
根據《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fā)〔2019〕11號)和省、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免于辦理或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豁免清單(第一批)予以公布。
一,、湘潭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屬于下列范圍的建設工程,,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一)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總高度,、建筑層數,,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結構和變更使用性質的建筑工程(包括內部裝修,、夜景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由相關政府部門主導實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積的改造整治項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區(qū)內部綜合整治、屋頂整治(含平改坡),、農貿市場,、環(huán)衛(wèi)設施(包含公廁、清潔樓等)等改造提升工程,。
(三)在以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公園里,,建設非經營性并用于休憩的亭、臺,、廊,、榭、廁所,、景觀水池,、無上蓋游泳池、雕塑和園林小品,、大門,、門衛(wèi)房、內部道路,、小橋(涵)等不臨城市道路的建(構)筑物,。
(四)滿足《湘潭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辦理細則》要求的既有多層住宅小區(qū)加裝電梯的工程。
(五)道路和橋梁維修工程,、小區(qū)內非市政道路工程,。
(六)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線工程。
(七)體育跑道,、無基礎看臺及中小學幼兒園在自身紅線范圍內建設不增加建筑面積的看臺,。
(八)在原址進行改建的公廁,、垃圾站以及總圖已有定位的垃圾站等環(huán)衛(wèi)設施工程,。
(九)已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在用地范圍內的基坑開挖。
(十)農用棚架,、施工用房,、施工圍墻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臨時性用房。
(十一)堤岸的維修加固,、河道,、管線清淤工程。
二,、屬于下列范圍的建(構)筑物,、設施、設備,,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一)城市交通管理設備及交通設施的安裝,、維修、加固以及交通標志線設置、翻新更換等不涉及道路規(guī)劃紅線修改變更的市政工程,。
(二)大型場館內部為會議,、展覽等活動搭建的臨時性設施,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臨時出入口,。
(三)不增加建筑面積,、不影響城市景觀和他人物權的用于綠化種植、生長需要的構筑物,。
(四)臨時用水用電用氣工程,。
(五)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企業(yè)辦理的用于安裝、銜接市政管網設施的地下構筑物以及化糞池,、污水處理等附屬設施,。
(六)在自身紅線范圍內,建設無基礎,、可移動或可拆卸的建(構)筑物,。
(七)用于安裝無線電發(fā)射設施(塔、鐵架,、斜拉桿等)而建造的構筑物,。
(八)公交車站(亭)、自助快遞柜,、自助式公用電話亭,、24小時自助圖書館、報刊亭,、公共直飲水設施,、充電樁、道閘,、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等,。
(九)路燈、路標,、路牌,、垃圾回收箱、路邊小品及燈光,、旗桿等設施,。
(十)無獨立占地的電信設施、無線電發(fā)射設施,、非經營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設施,。
(十一)為安裝安全防護設施、豎向管道,、幕墻清潔吊塔,、空調等而建造的構筑物,、支架。
(十二)用于安裝燈光,、旗桿,、音像、戶外配電箱等設施的基座,、建筑構件等,。
(十三)公安部門設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崗亭等公益性設施
(十四)地泵設備,、起吊設備,、加油設施等無建(構)筑物的設備。
本清單所列的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項目類型采用承諾備案制,,免于和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項目類型,,我局均不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但以上建設行為若違反道路安全,、建筑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以上清單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202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