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環(huán)水務(wù)有限公司、湘潭國中水務(wù)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份以來,由于國省有關(guān)供水價格政策變動,我市城區(qū)供水價格進行了相應(yīng)調(diào)整。為規(guī)范城區(qū)供水價格行為,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quán)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湖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shè)廳關(guān)于印發(fā)〈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湘發(fā)改價調(diào)〔2019〕939號)精神和近幾年來我市城區(qū)供水價格調(diào)整情況,現(xiàn)就我市城區(qū)供水價格及有關(guān)事項重新發(fā)布如下:
一、城區(qū)供水實行分類水價
根據(jù)使用性質(zhì)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家庭、部隊生活用水,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以及幼兒園、社區(qū)衛(wèi)生院、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福利院、養(yǎng)老院等公益單位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業(yè)、經(jīng)營服務(wù)業(yè)和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等用水。
(三)特種用水是指洗浴、足浴、桑拿、洗車等用水。
二、城區(qū)供水價格構(gòu)成
按照供水分類,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級水量基數(shù)價格、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定額水量基數(shù)價格如下:
單位:元/m3
項目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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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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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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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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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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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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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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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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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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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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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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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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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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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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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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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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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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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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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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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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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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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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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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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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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
對已實施“一戶一表、抄表結(jié)算到戶”的居民用水戶,4人(含4人)以下家庭以戶為單位進行計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計量的辦法實施階梯式水價。
(一)4人(含4人)以下家庭,按戶均用水量計價:
級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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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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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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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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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每月15m3
(含15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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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批準的到戶終端水價計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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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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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每月15-25m3
(含25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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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基本水價加收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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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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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每月25m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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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基本水價加收10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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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4人家庭,每超一人,每戶每月第一、第二級分別增加5立方米用水量。
(三)家庭人口數(shù)以當?shù)貞艏藬?shù)為準。
(四)部分未抄表到戶以及轉(zhuǎn)供水的居民戶,待抄表到戶后實施,對特困戶、低保戶暫不實行階梯水價。
四、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一)各類非居民用水戶應(yīng)當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用水定額用水,超定額用水的,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非居民用水對應(yīng)類別供水終端價格外,對超定額用水部分,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級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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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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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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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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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額用水量20%(含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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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基本水價加收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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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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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額用水量在20%-40%(含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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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基本水價加收10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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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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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額用水量在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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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基本水價加收1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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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高耗能、高污染、產(chǎn)能嚴重過剩等“兩高一剩”行業(yè),按照發(fā)改價格〔2017〕1792號文件要求,實行更加嚴格的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凡經(jīng)工信、環(huán)保等部門認定并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企業(yè),須在上述各分檔加價幅度的基礎(chǔ)上增加10%,即各檔加價標準分別為60%、110%、160%。
五、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超過基本水價的水費收入應(yīng)設(shè)立專項資金,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專項用于城市第二水源建設(shè)、城市新建道路新建管網(wǎng)鋪設(shè)和供水水質(zhì)工藝改造;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對節(jié)水技術(shù)改造、節(jié)水技術(shù)工藝推廣、節(jié)水成效突出的企業(yè)進行獎勵。
六、對困難群體繼續(xù)實行優(yōu)惠政策。對城區(qū)居民中由民政部門發(fā)放最低生活費的低保戶和市總工會核實的特困戶,繼續(xù)每戶每月免收8立方米和10立方米的水費。
七、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湘潭市物價局關(guān)于調(diào)整我市城區(qū)供水價格及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價格的通知》(潭價管〔2014〕31號)同時廢止。
湘潭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7月13日
來 源:市發(fā)改委 責任編輯: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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