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湘潭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湘潭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于2011年5月1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正式通過,2011年6月24日頒布實施,自執(zhí)行以來,對我市勞動模范管理規(guī)范化建設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某些不適應之處,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以下合稱為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yǎng)和管理工作,在征求市財政局、市農業(yè)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單位意見后,經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2017年12月重新修訂出臺了《湘潭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勞動模范工作的意見》(總工發(fā)〔2011〕15號);
3.《湘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7次)(2017年5月10日);
4.《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總工會會議紀要》(潭聯閱〔2016〕2號)。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
1.所稱勞動模范是指市人民政府授予并保持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人員。
2.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yǎng)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3.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總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yǎng)和管理工作。
(二)評選表彰
1. 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每兩年進行一次,按評選勞動模范名額與候選人1:3的比例,每次評選不超過30名。
2.勞動模范應當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法律和道德,熱愛祖國,銳意進取,與時俱進,在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及各項社會事業(yè)中,取得顯著成績,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在全市有積極影響和模范作用。
3.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對象是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的,必須經市工商、稅務、審計、紀檢、監(jiān)察、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工會等部門審查。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社會保險和工會經費、未組建工會和簽訂集體合同、違反計劃生育、能源消耗超標、環(huán)境污染嚴重、發(fā)生傷亡事故 超控制指標等違反國家政策法規(guī)的,不得作為推薦評選對象。
4.勞動模范推薦評選的程序。
⑴基層單位推薦。職工勞動模范由所在單位工會推薦,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大中型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農業(yè)勞動模范由村黨支部推薦,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鄉(xiāng)鎮(zhèn)黨委審核。
⑵主管部門初審。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由各級各單位工會具體負責,同級黨委、政府(企業(yè)行政)嚴格審查把關,并由各級各單位工會向市勞動模范評選領導小 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模辦)推薦。其中農業(yè)勞動模范由市農委會同縣(市)區(qū)政府、總工會共同推薦,由市農委歸口報市評模辦。
⑶勞動模范管理部門考察審查。由市評模辦、市總工會進行考察審查,提出綜合審查意見,確定正式人選建議名單。
⑷市人民政府審查。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勞動模范正式人選建議名單。
⑸公示。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勞動模范正式人選,由市評模辦在市級報刊、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示7天。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經查實不具備勞動模范條件的,按規(guī)定取消其評選資格。
⑹提請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⑺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表彰。
(三)獎勵和待遇
1.勞動模范的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獎章、榮譽證書,發(fā)放一次性獎金。
2.市級勞動模范月收入(指工資、獎金、福利、創(chuàng)收、養(yǎng)老金等全部收入,不包括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不足湘潭市當年度(當年8月30日為基準)最低工資標準150%的,由市財政補足到湘潭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150%。月補助額為勞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補助標準線的差額部分,但月補助額的上限不超過月補助標準線的50%。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的農業(yè)勞動模范,享受1200元/年的榮譽津貼,其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1000元/年的標準給予困難補助。
3.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應定期安排勞動模范體檢,其費用由所在單位負責。
4.勞動模范三年內可享受一次8-10天的帶薪療休養(yǎng),由市總工會統(tǒng)一組織。其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報銷,其他費用參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由市財政統(tǒng)一安排。
5.春節(jié)、元旦、“五?一”國際勞動節(jié)期間,市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應安排專項慰問救濟金,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勞動模范進行幫扶,幫扶面原則上不超過市級勞模總數的40%。同時,設立市級勞模春節(jié)慰問金,每年年底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市級勞模進行慰問,標準為每人500元。因病、傷住院的,應進行慰問,勞動模范逝世,要進行悼念。
(四)榮譽稱號的取消
1.勞動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勞動模范榮譽稱號:
⑴申報時隱瞞嚴重錯誤或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⑵嚴重違反推薦評選程序的;
⑶獲得榮譽稱號后個人因違法違紀,受到行政撤職、留黨察看處分及以上的;
⑷按上級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應該取消的。
(五)日常管理
1.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勞動模范所在單位為主,有重大變化情況應及時報告上級工會。各級工會應建立勞動模范檔案,檔案材料包括勞動模范登記表、基本情況表、 健康檢查表、先進事跡和表彰決定以及勞動模范晉升、調動、離退休等有關資料,建立健全勞動模范管理電子文檔并及時更新。勞動模范調離本單位時,應將其有關 的檔案和材料移交新的單位。
2.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廣泛宣傳勞動模范的先進事跡,推介他們的先進技術和先進工作方法。
(六)附則
1.全國勞動模范和湖南省勞動模范及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的評選推薦、審批表彰、待遇享受等按國務院、中華全國總工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省總工會的規(guī)定辦理;國務院各部、辦、委授予的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同時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待遇的,經省、市總工會備案后,納入本辦法管理。
2.為保障本辦法中有關勞動模范各項待遇的落實,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解讀機關:湘潭市總工會
解讀人:鄒謙; 聯系電話:0731-5822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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