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現(xiàn)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城區(q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潭政通〔2023〕3號)規(guī)定,,未經許可,,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嚴禁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嚴禁流動經營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許可證的,,依據(j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guī)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嚴禁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shù)奈锲芳斑`法所得,。
五,、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由公安部門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禁燃區(qū)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生產經營單位將倉庫,、廠房等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無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相關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用于非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等生產作業(yè)活動,,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xiàn)實危險,,涉嫌構成危險作業(yè)罪,或者煙花爆竹非法銷售(含互聯(lián)網或者微信經營)金額達到一定數(shù)額,,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涉及煙花爆竹的非法違法行為,。凡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等行為并查證屬實的,按照《湘潭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舉報電話:110(公安局),、0731-55551009(市應急管理局)。
湘潭市應急管理局 湘潭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0日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