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主動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開范圍
本委依據(jù)相關職責和法規(guī)行使行政職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之外,凡與經(jīng)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第二條 公開類型
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三條 主動公開
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依法、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辦理流程詳見附件一。
(一)主動公開的內容: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外,凡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各類事項均屬公開內容,詳見本委編制的《湘潭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二)主動公開的形式:通過宣傳欄、網(wǎng)站、媒體、發(fā)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群眾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三)主動公開的時限: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委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委辦公室申請獲取。
(一)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原則上應該公開的內容。但涉及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國家機密的,應當公開但正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除外。
(二)依申請公開的程序:申請人應填寫《湘潭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委辦公室申請領取,也可在湘潭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wǎng)站下載電子版本。
申請人可以通過當面、電子郵件或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表,同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或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申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請,但應同時出具申請人、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申請公開辦理的程序。
(三)依申請公開的辦理:
1、本委受理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窗口為委辦公室。
2、收到申請后,委辦公室對《湘潭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申請表》填寫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應即時登記。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屬于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信息,應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根據(jù)申請內容,如不能當場答復的,我委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辦理流程詳見附件二。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提供信息的情況下,可將答復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條 本委實行政務公開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0月19日
分享到: |